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二)2003年6月3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第二条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第三条 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23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是:
(一)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二)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三)根据2003年6月3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具体条件是:
(一)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排放污染物申请企业:
(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六、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内容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减免60个工作日,缓缴7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减免30个工作日,缓缴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三中路70号)。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2)2801847
(二)投诉电话:(0772)2729187
附件下载:
/upload/2015/6/(附件)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操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