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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 2017-12-26   |   浏览: 26181 次   |  字体:T T T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瑞龙路-白露大桥-北外环路-X056县道-G322国道-G78汕昆高速-G72泉南高速-柳江河-阳和大桥-瑞临线-莲花立交桥-瑞临线-南环路-瑞龙路围合的区域(详见附图1)。



根据柳州市实际情况将禁燃区范围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胜利路-河东大桥-河东路-东环路-燎原路-银桐路-城站路-龙屯立交桥-革新路-柳太路南段-潭中西路西段-双冲大桥-胜利路围合的区域(详见附图2)。



一般控制区:除重点控制区外的其他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自201911日起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按以下期限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由燃烧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重点控制区:于20181231前停用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



2. 一般控制区:于20201231前停用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1218

     20180124172958_57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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