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环境保护部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即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9和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要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更新调查工作。
各县(市、城区)环境保护局要在3月15日前将更新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要要在4月5日前将更新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