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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城考”部分考核指标说明

来源:admin  |   作者:admin  |   日期: 2010-12-06   |   浏览: 12015 次   |  字体:T T T

1、关于“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作为总局2007年度“城考年报”公布的指标,公布结果。为体现“满意率”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由国家统计局部署2007年度的“满意率”调查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31号)),各省级环保部门与国家统计局各省直属调查队密切配合,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在保证“城考”结果与总站的水质月报数据一致的前提下,河流型水源地暂不考核总氮和大肠菌群指标,地下水源评价剔除因地质原因造成的超标因子,因上游来水超标而影响下游饮用水源地水质,用上下游水质的对比结果来评判下游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成效。同时尽快颁布实施《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3、关于“清洁能源使用率”
  
  由于国家统计局未要求城市一级开展能源统计工作,相应的数据需从统计、计划及经济等部门获取,且当年的能源统计结果无法在“城考”年报发布前公布,“清洁能源使用率”多为各地估算结果。因此,“清洁能源使用率”采用经国家核准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能耗数据,并与节能减排有关统计上报结果保持一致。
  
  4、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将各省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定期监测委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总局2007年度“城考年报”公布的内容。
  
  5、关于“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采用上年度经核准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中的数据,与节能减排有关统计上报结果保持一致。
  
  6、关于“城考”专用网站
  
  “城考”专用网站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但目前“城考”软件仍需进一步优化软件设计,强化硬件配置,完善运行网络。鉴于县级市未向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直接上报环境质量方面的数据,未建立与“城考”软件相匹配的数据库,无法将结果导入“城考”软件中,因此,县级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报送方式,但省级汇总结果和地级以上城市城考结果必须通过网站上报。
  
  

附件: 关于做好2007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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