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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 2018-02-02   |   浏览: 6397 次   |  字体: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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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与柳州市水功能区衔接、尽可能满足国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尽可能减少和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冲突为基本原则,将柳州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具体划分情况为:

一、一级保护区:1、柳西水厂一级保护区:柳西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3km长度为1.3km宽度为110m靠右侧岸边的柳江河段及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沿岸50m的陆域;2、城中水厂一级保护区:城中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3km长度为1.3km宽度为110m靠左侧岸边的柳江河段;3、柳南水厂一级保护区:柳南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1km长度为1.1km宽度为110m靠右侧岸边的柳江河段及沿岸西堤路防洪堤外临江陆域;4、柳东水厂一级保护区:柳东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1km长度为1.1km宽度为110m靠右侧岸边的柳江河段。

     二、二级保护区:1、柳江河二级保护区:新圩断面上游1km至柳东水厂取水口下游0.3km,扣除上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全长17.2km的柳江河段及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两岸纵深50m不等(有防洪堤或滨江路的,为防洪堤或滨江路向江区域;没有防洪堤或滨江路的,为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沿岸50m)的陆域;2、新圩江二级保护区:新圩江入柳江河口至其上游2km的新圩江河段及两岸纵深50m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1、柳江河准保护区:露塘断面至新圩断面上游1km全长10km的柳江河段及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两岸纵深1km的陆域;2、新圩江准保护区:新圩江源头至入柳江河口上游2km全长7km的新圩江河段及两岸纵深1km的陆域。

柳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详细划分情况见下表。

表一    柳州市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功能划分情况表

(一级保护区)

类别

保护区名称

范围

长度

km

面积km2

水域

陆域

水域

陆域

小计

一级保护区

柳西水厂

一级保护区

长度:柳西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3km

宽度:靠水厂取水口一侧,水域宽度离右侧岸边110m

长度:与水域等长。

宽度:取水口一侧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沿岸50m

1.3

0.143

0.065

0.208

城中水厂

一级保护区

长度:城中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3km

宽度:靠水厂取水口一侧,水域宽度离左侧岸边110m

-

1.3

0.143

0

0.143

柳南水厂

一级保护区

长度:柳南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1km

宽度:靠水厂取水口一侧,水域宽度离右侧岸边110m

长度:与水域等长。

宽度:水域至西堤路防洪堤临江边界(025m

1.1

0.121

0.006

0.127

柳东水厂

一级保护区

长度:柳东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0.1km

宽度:靠水厂取水口一侧,水域宽度离右侧岸边110m

-

1.1

0.121

0

0.121

合计

4.8

 0.528

 0.071

0.599

注:上表提到的防洪堤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表二  柳州市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功能划分情况表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类别

保护区名称

河段

范围

长度

km

面积km2

水域

陆域

水域

陆域

小计

二级保护区

柳江河二级保护区

新圩断面上游1km

柳东水厂取水口下游300m

扣除一级保护区范围外的柳江河水域

有防洪堤或滨江路的,为防洪堤或滨江路向江区域;没有防洪堤或滨江路的,为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沿岸纵深50m

17.2

8.072

1.221

9.293

新圩江二级保护区

新圩江入柳江河口至其上游2km

全部水域

两岸纵深50m

2

0.07

0.2

0.27

合计

19.2

8.142

1.421

9.563

准保护区

柳江河准保护区

露塘断面至新圩断面上游1km

全部水域

红花电站正常蓄水位下两岸纵深1000m

10

5

20

25

新圩江准保护区

源头至新圩江入柳江河口上游2km

全部水域

两岸纵深1000m

7

0.245

14

14.245

合计

17

5.245

34

39.245

注:上表提到的防洪堤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四、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实施主体与相关部门职责

柳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柳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柳州市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柳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水源保护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柳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会同水利、城建、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源环境保护区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3)负责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负责水源污染事故的查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保部门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柳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和入河污染源进行监控;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mobile.28365365.com污控科负责对区域污染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新项目的审批由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负责。mobile.28365365.com对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实施审管分离;审批通过的项目交由污控科实施竣工验收,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排污费征收、罚款和污染纠纷处理。

(二)柳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

2)负责水源水质监测与发布工作和对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审批、监督、验收工作;

3)参与对水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柳州市海事局职责:

对船舶污染柳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管理措施

(一)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严格实施以下要求:

A、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化肥、染料、农药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性或剧毒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医疗废物、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河道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内堆放、存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5)炸鱼、毒鱼,堆置和排放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和其他废弃物;

6)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B、在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准保护区的行为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新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C、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二级和准保护区的行为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D、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污染地下水水源:

1)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化学农药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物质;

2)利用溶洞、渗井、废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物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物质;

3)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物;

4)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5)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柳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次划分的柳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设立明显标志,同时以各水厂名称命名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尽快实施设立饮用水水源标志及交通、航道警示牌工程。

(三)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陆源污染的监控。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柳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和入河污染源进行监控;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mobile.28365365.com污控科负责对区域污染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满足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四)严格把好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非禁止性项目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发改委、工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分别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或者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农业面源环保管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做好水源保护区临江两岸生态林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林木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六)做好柳江河饮用水源保护风险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上游龙江、融江来水水质以及饮用水源水质情况,重视龙江重金属污染(上游河池采矿业排污)对柳江河饮用水源的潜在影响,同时关注柳江河饮用水源河段粪大肠菌群、总氮、总磷等因子的浓度变化趋势,预防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

(七)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监管。

(八)完善柳州市城区及其上游区域雨污分流制,加快白露等片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将上游地区排放的污水截流至下游排放,减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附:《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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