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柳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排查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以下简称:排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为抓手,为下一步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工作目标:到2018年3月15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河流型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排查任务,为开展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环境违法问题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进度安排:2018年1月4日下班前,各县(区)环保局、柳东分局将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负责人、牵头部门负责人、联络员(附件1)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邮箱:gx20050004@126.com);2018年1月7日下班前,各县(区)环保局、柳东分局全面核查并报送辖区内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附件2);2018年1月23日前,要完成辖区内地市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并向我局上报排查工作情况、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清单和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附件3、4、5);2018年3月14日前,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辖区内县(区)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并向我局上报排查工作情况、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清单和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附件3、4、5)。
三、工作内容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排查是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或撤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否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二是排查是否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知否符合标准规范。
三是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是否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养殖小区、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违法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
四是全面梳理我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优化技术路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础信息填报。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所有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进一步核查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批复情况及立标定界情况。
(二)重视矢量边界信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成果之一,承担保护区边界划分的计数单位通常拥有相应的矢量数据。对于经核实确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自治区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组织技术组成员指导我市委托相关技术单位根据保护区划分文件上的文字描述或拐点坐标,参照实地情况制作我市保护区矢量信息经技术审核后形成矢量格式文件(见附件5),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三)做好保护区划定基础工作。对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各县(区)环保局要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技术规范,抓紧开展基础工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尽快依法完善报批程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我市排查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排查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石泉 副局长
副组长:
罗振 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
成 员: 张彦 水环境管理科科长
莫周群 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
韦薇 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
覃伟玲 柳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所长
廖清洲 柳州市环境保护宣教信息中心主任
曹 丹 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与收费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矢量制定组和资料组。检查组负责配合区厅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排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成员由水环境管理科、政策法规宣传科、柳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组成;矢量制定组负责对接自治区环保厅技术组,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制作我市保护区矢量信息并交资料组汇总上报,由市局水环境管理科牵头、柳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组成;资料组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区)环保局、相关科室上报的表格、材料,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在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加强内部协调。县(区级)环保部门要成立由环境监察、水环境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及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通力合作,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三)建立问题清单。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提出问题分类意见和整治任务分工建议,为后续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四)推进信息公开。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集中宣传排查工作,组织媒体和群众参加排查检查,公开曝光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共抓大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排查结果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情况,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水质监测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通报排查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压实排查责任。县(区)环境保护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是排查工作,要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对上报数据从严审核把关。我局将及时调度各县(区)开展排查工作情况,加强督查指导,对完成阶段性排查工作任务的,将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六)加强督查考核。我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具体督查工作另行通知。督查发现存在互相推诿、排查工作不实不细、存在工作盲区、漏报错报迟报问题突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加强督办和问责。同时将对排查工作扎实、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七)强化信息报送。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排查工作信息报送,请于2018年1月4日前报送附件1,1月7日前报送附件2,1月23日前报送附件3、4(填写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查信息)和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矢量信息,3月14日前报送附件3、4(填写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查信息)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矢量信息。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联络信 息表;
2.
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3.
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
4. 水源地排查情况清单;
5. 水源地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及报送要求